各采购代理机构:
近日,财政部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抽查中,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采购合同未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公告”“无中标供应商地址”“未公开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项目具体收费金额”等违反法规情况。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贯彻执行财政部第101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各代理机构立即开展自查,针对抽查出来的问题,要举一反三,严格依法依规代理采购业务,坚决杜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内容不全、不在指定渠道发布或对不同渠道差别提供信息和收费标准不明确等情况发生。
二、贯彻执行《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9〕10号)文件要求,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采购组织机构提供采购文件不得收取费用。
附:
1、财政部第101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9〕10号)
针对上述等文件执行情况,我处将加强在线监管,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杭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1: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 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第十一条 发布主体应当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
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其省级分网发布的信息为准。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省级分网发布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指定媒体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的身份进行核验。
第十三条 指定媒体应当及时发布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
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其省级分网应当自收到政府采购信息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十四条 指定媒体应当加强安全防护,确保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不被篡改、不遗漏,不得擅自删除或者修改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指定媒体应当向发布主体免费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不得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收取信息查阅费用。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
第十七条 指定媒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实施指定行为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财政部对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作了修订,公布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以下简称101号令)。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1.问:为什么要修订19号令?
答:一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2018年11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为落实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社会监督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需要对19号令进行修订。
二是贯彻落实上位法和衔接其他部门规章的需要。2015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并新增对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规定。2014年以来,财政部陆续修订出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部门规章,对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和财政部门监管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时限作出新的规定,19号令相关规定已滞后。
三是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的需要。19号令施行15年来,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存在不通过指定媒体发布信息、隐瞒信息、差别提供信息等现象,妨碍、排斥了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不同,实践中存在信息查找不便捷、信息共享不通畅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信息发布渠道;19号令相关规定以纸媒公开为主,未能突出网络媒体的作用,已不适应当前信息化发展要求。
2.问: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101号令共21条,较19号令新增5条,删除20条,修改16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聚焦信息发布管理。为保持信息发布制度的稳定性,避免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调整导致频繁修订,101号令删除了19号令中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的具体规定,重点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进行规范。
二是删除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比如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规定,删除了19号令第十九条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财政部门公告的规定。
三是明确财政部门的信息发布责任。规定除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外,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监管信息也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是突出网络公开主渠道作用。101号令将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明确为政府采购信息的汇总平台,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发布,同时删除了19号令中明显指向报纸、杂志等纸质媒体的规定。
3.问:针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过程中存在的信息发布错误、隐瞒信息、差别提供信息等问题,101号令规定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政府采购实践中,市场主体多次反映采购人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不全、不在指定渠道发布或对不同渠道差别提供信息等问题,101号令针对这些问题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上规定了相关解决措施。一是明确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二是完善了发布主体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三是强化了指定媒体的相关责任,规定指定媒体应当及时发布信息,不得擅自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应当免费提供信息公开和查阅服务等。
4.问:101号令于2020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打算如何贯彻和执行?
答:为贯彻落实好101号令,我们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等媒体,对101号令进行广泛宣传,主动答疑释惑,回应各方关切。二是对中央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进行培训,就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进行讲解和说明,帮助准确理解和把握101号令的内容和要求。三是抓紧制定政府采购信息格式规范,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附件2
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和安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所称电子交易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的政府采购交易活动。
通过电子卖场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电子卖场采购管理相关办法。
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工作,监督管理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参与单一来源采购的专业人员应当在参加电子交易活动前,完成电子交易平台上的身份认证,并对相关数据电文使用电子签名。
前款所述主体统称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相关主体。
第二章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平台
第六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政府采购数据信息;
(三)提供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监察的通道;
(四)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为各类政府采购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第九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潜在供应商免费获取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相关主体、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一条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十二条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其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数据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第十三条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者为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提供便利。
第三章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规程
第十四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采用推荐、随机抽取方式邀请供应商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邀请书和采购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询价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等,下同);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应当同时上传采购文件至电子交易平台,供社会公众查阅和潜在供应商获取。
采购组织机构提供采购文件不得收取费用。
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前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上注册账号并登录。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等采购公告,以及邀请书、采购文件应当载明电子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登录方法。
第十六条 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采购组织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采购组织机构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同时通知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依法应当公告的,应按规定公告。
第十八条 供应商进行电子投标、响应应安装客户端软件,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
第十九条 供应商应当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拒收。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响应文件,应当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标、响应文件。
第二十条 供应商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后,还可以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提交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投标、响应文件,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备份投标、响应文件的制作、存储、密封作出规定,并明确供应商未按规定响应的后果,但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供应商提交备份投标、响应文件。 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投标、响应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
第二十一条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直接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平台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中投标、响应和代理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十二条 采购组织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
第二十三条 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时,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响应文件,提示采购组织机构和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在线解密。给予供应商在线解密的时间由采购文件规定,但不得少于半小时。
第二十四条 投标、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供应商提供了备份投标、响应文件的,以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响应文件撤回。投标、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响应文件自动失效。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前款内容予以特别提示,并明确投标、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风险负担。
第二十五条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对开标、开启响应文件和评审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中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审小组和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评审报告。
采购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发布合同公告。
第二十九条 采购开始前,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决定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以后的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条 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一)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二)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三)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四)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五)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第三十一条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电子交易过程、数据信息来源等电子交易活动信息,妥善保存电子交易活动中的数据电文。上述资料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有关档案,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的,该部分档案可以采用纸质形式保存。
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使用和销毁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有关数据电文文本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及相关主体、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监察。
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并应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电子交易设备设施,建立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制度,对其业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的实施。
采购组织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操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相关主体应妥善保管电子交易平台身份认证信息,对因保管不善导致他人盗用身份进行操作产生的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信息、数据电文和电子档案。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要求供应商注册登记、收取费用;
(二)违反规定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三)其他损害采购组织机构和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其初始录入信息验证义务,造成政府采购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中,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程序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